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都以罪犯被执行死刑而结案,从而被一些人标举为民意与司法博弈中的胜利,法意反倒让位于民意。
还有人以近年来某些城市突破《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房产税改革,突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高校管理、招生和学位制度改革为例,说明良性违法的合理性。他们布置工作、检查工作总是提出各种发展指标、任务,这些指标、任务都是硬性的、具体的,却很少提出法治的要求,即使提,其要求也是软的、柔性的和抽象的。
如以下这几种错误的法治观念,是绝不可取的。因为法治恰恰是推动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不可取观念之二:发展是目的,法治只是发展的手段之一为了发展,法治手段好用和有效,就用法治手段,法治手段不好用、不奏效,就弃法治而用其他手段。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往往重发展(而且主要是重经济发展),轻法治。不可取观念之三: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应慢行、缓行法治的运行必须有与法治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前提和基础。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财政收入,对新建项目、企业,只要市场看好,有发展前景,能拉动当地GDP,不管该项目、企业是否会产生污染,产生多严重的污染,都给其走绿色通道审批放行,甚至省略环评程序。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往往在法治上迈不开步子,认为在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下推行法治,自己所在地区、部门就会吃亏。现该答辩内有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一言可知从未干预。
1925年初,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因为不满校长杨荫榆的率意妄行,刚愎自用,宣布不承认杨荫榆为校长,要求教育部予以撤换。自此章士钊一日不去,即一日不到部,以明素心而彰公道。二、树人平日品性人格,向不干预外事,社会共晓。查原诉状内有无故免职等语,系欲以无故二字遮掩其与女师大教习学生集会违令各行为,希图脱免,至追加理由所称本部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稿件倒填日月一节,实因此项免职事件情出非常,本部总长系于十二日面呈执政,即日明令发表,随后再将呈稿补发存案。
根据此令,教育部颁布了周树人的复职令。司法冷漠至此,夫复何言。
但是,最后我还是决定应该避免这样的事情在我身上发生。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此案在审理期间,北洋政府总执政段祺瑞和教育总长章士钊已感到自己理亏,12月24日,段祺瑞明令恢复女师大,12月31日,章士钊辞去教育总长之职,由易培基接任。我最近在我80岁的纪念上说过,我说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的法治是大倒退。
按照当时《文官惩戒条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惩戒官吏须按一定的程序:荐任官属于各部或各省各级行政官署或直隶于各部总长者,各该长官认为有应付惩戒之行为时,须备文声叙事由,先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在免除周树人教育部佥事职务之前,并未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因此违反了惩戒的法律程序。这是乱世黑幕中的一抹法治之光,在中国法治史上一直闪耀着绚丽的光彩。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
公民蒙受冤屈,这是国家之耻。法院和法官绝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官家违法,绝对不能以种种借口限制公民维权。
部长官僚,高高在上,身边工作人员报喜不报忧,他可能没有看到我对人事部违法的批评意见。你有光明,中国便不会黑暗。
31日,他又到平政院缴纳了诉讼费30元。记得崔卫平教授说过:你所站的那个地方,正是你的中国。故该总长对于该校举动是否合宜,树人从不过问。查《官吏服务令》第一条:凡官吏应竭尽忠勤,服从法律命令以行职务。然而,教育总长章士钊则极力支持杨荫榆。5月19日,我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况各部职员兼任国立各校教员不下数百人,树人为女师大兼任教员之一。13日,时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总执政的段祺瑞明令照准。
法治倒退至此,公平正义何在?一个身心俱伤的退休老人,没有大的能耐,只有学江平老,为阻止法治的倒退呐喊。8月22日,鲁迅亲赴平政院投递起诉章士钊的诉状。
司法当局一没有畏惧权势,以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为借口拒绝受理。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
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的不法侵犯,蒙受不公、伤害和冤屈,而且从下到上找不到讲理的地方,这固然是公民个人的不幸和屈辱,但更是国家的悲哀和耻辱。根据章士钊在国务会议上的提议,8月10日,北洋政府颁布停办女师大令。现在,如果中国在这方面不能达到或接近这个水平,什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云云,统统不过是空话而已。譬如现北大与教育部脱离关系。
他们的冤情多属个案,并不复杂,解决也很容易,有的只须官方或组织坦诚地说一句我们错了,对不起就基本解决问题了,但官方或组织具有死不向下属认错的傲慢本性,从而导致蒙冤者长期申诉上访。11月16日,我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寄发《关于起诉人事部违反〈公务员法〉而北京市两级法院却置之不理的申诉》,至今两年多了,没有任何回音。
查校务维持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8月13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12日。周树人被免职的消息在校内外引起强烈反响,15日,《京报》发表《周树人免职之里面》一文,指明自女师大风潮发生,周颇为学生出力,章士钊甚为不满,故用迅雷不及掩耳手段,秘密呈请执政准予免职。
在行政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我决心学习鲁迅先生,诉诸法律,希望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渠道--司法程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法治的倒退是国家的耻辱和法治的悲哀民国乱世周树人因被免职之事状告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并获胜诉的史实与本人合法权益屡屡遭受公权侵犯然而从下到上无处讲理的现实形成鲜明的对比,我据此认定中国法治在行政诉讼方面倒退到了八十多年前的民国乱世之后。
宣判章士钊败诉,实质上就是宣判北洋政府败诉。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若由团体发表之事件,应由团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更不能专诬树人一人而加以非法(处分)。致信给院长池强,这厮依然置之不理。
根据这次上访,我深感在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人员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存在不同程度的冤屈、手中握有不同程度的理由,他们在当地备受伤害、压制和刁难,沉冤难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怀着对国家的信任和对法律的崇尚,借债拉账,背乡离井,餐风宿露,东躲西藏,包羞忍耻,踏上进京上访之路的。《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都要给予严肃处理。
其后,我又多次去信询问,然而,至今依然是石沉大海。然而,2006年人事部制定印发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中竟有公然直接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条款,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没有泯灭良知,扼杀正义,从周树人身上找点过错(官方想找一个人的过错,不费吹灰之力),昧着良心裁决鲁迅败诉,更没有抓住周树人支持学潮并充当维持委员会委员等问题无限上纲,以此向军阀政府讨好卖乖、献媚取宠。根据我对时下官德状况、执法水准、官僚主义和腐败势力的了解,我深知上访解决问题讨还公正的概率高于彩票中奖百倍,但是,为了更深层次地了解中国的国情,亲身感受上访的滋味,所以,我还是决定进京体验一下。